衢州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8-15 16:38 点击:
衢州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我局制定了《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常态化运行,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和小微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
一级、二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小微企业达标。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在与政府奖励等政策相挂钩时,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企业享受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为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智慧新城应急管理局为辖区内小微企业达标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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