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CMA认证,杭州某环境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 2022-07-11 15:46 点击:
案情描述:
2021年11月17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赴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其他相关公司提供检测服务时,存在原始图谱数据直接引用非本次数据到本次检测中情况,并出具检测报告。该公司行为造成检测项目结果不真实,涉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
经查明,该公司取得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主要从事水质、土壤、废气、噪声等环境检测服务。在受企业委托实施检测过程中,未实施真实检测的情况下,多次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020年11月20日,该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检测合同,为其提供土壤调查检测服务。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将气相质谱仪往日原始图谱数据直接引用到本次检测中,并出具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中检测项目结果不真实。
2020年12月4日,该公司与杭州某水务有限公司签订环境检测合同,为其提供水厂每月废水、淤泥、声环境检测服务。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将气相色谱仪上往日原始图谱数据直接引用到本次检测中,并出具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中检测项目结果不真实。
2021年3月12日,该公司与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检测合同,为其提供土壤污染状况检测服务。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将气相质谱仪上往日原始图谱数据直接引用到本次检测中,并出具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中检测项目不真实。
处理结果: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将上述证据材料移交至临平区市场监管局核实处理。临平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和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陆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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